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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议政府考核,生态环境厅发出明确信号:不得擅自停运农村污水处理设施

更新时间:2024-03-05 15:57:00点击次数:2147次字号:T|T

针对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晒太阳、不正常运行、建而不用”等问题的整治行动,正式开始了!


这也是继《环保水圈》此前提到“国家对农村污水治理速度放慢”后,地方开始督促建成设施正常运行,对农污设施运行维护提出新要求。


近日,四川省生态环境厅等部门印发《四川省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的通知,本办法自2024年3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办法》分为6章,共29条,对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的进水种类、出水水质、污泥处理处置、运行管理模式、运维监督考核、职能部门指责分工以及资金保障机制等多方面都作出明确规定。


在进水种类方面,第四条“严格限制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进水种类”中规定:


民宿及农村餐饮业产生的污水经论证达到相关要求后,可进入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工业废水等非生活污水不得进入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


在出水水质方面,第十三条提到:运维单位应定期对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出水水质进行监测,排放出水必测项目为化学需氧量(CODCr)和氨氮。


其中,对设计处理规模20吨/日以下的设施,按照一定比例进行定期抽测;对设计处理规模20吨/日(含)~500吨/日的设施,上、下半年各监测一次;对设计处理规模500吨/日(含)以上的设施,按照排污许可要求开展监测。


对于大家最关心的“农污设施不正常运行”问题,第十五条和第十六条明确强调“运维单位不得擅自停运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


§  若因检修等原因确需停运的,应提前十五日向县(市、区)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维主管部门和生态环境部门书面报告停运原因、停运时间、应急措施等。


§  若出现故障或因不可抗力导致运行不正常的,运维单位应在24小时内向县(市、区)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维主管部门和生态环境部门报告,并启动应急预案,限时完成问题处理。


可以看出,《办法》对已建成的农污设施的运行情况和运维质量都提出了全新的要求。


至少在未来五年的四川省,还想在农村污水处理设施上搞“面子工程”、搞“图数量不图质量”的政绩、搞“重建设轻运行”的工程......劝你还是三思而后行。

最近两会期间,全国政协委员黄绵松就给出提案:将农村生活污水治理工作纳入各级政府目标责任范围,作为相关领导干部考核的重要内容。


而在《办法》中,除了对农污设施运行本身作出明确规定,也对运维管理和后期监管的诸多事宜和职能人群提出严格要求。


其中提出:履行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维管理主体责任,明确县(市、区)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维主管部门、运维管理模式及运维单位。例如,


市(州)、县(市、区)生态环境部门,应负责行政区域内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情况和进出水水质达标情况的监督管理工作。


发现污水处理设施运行不正常、出水水质不达标等情形的,应依法对运维单位进行查处,并督促采取有效措施限期完成整改。

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将所需经费纳入财政预算,保障污水处理设施长效运行。建立政府扶持、群众自筹、社会参与的资金多元投入保障机制。


省发改委负责落实污水处理设施用电优惠政策;财政厅负责指导运维管理资金保障机制......


从技术到资金,从运行到维护,从监测到监管,从进水限制到出水达标......总的来说就是,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问题正在切切实实的不断受到重视。


值得一提的是,去年全国两会人大代表胡晓玲给出的“关于有效发挥农村污水处理设施功能”的建议,就被生态环境部吸纳相关思路到当时正在起草的《关于进一步推进农村生活污水治理的指导意见》等文件及工作安排部署中。


来源:https://mp.weixin.qq.com/s/xbViZ3McdS47wonQahjYww

环保水圈 (编辑:城道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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